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两部门:售房1年内重新购房,个税予以退税优惠!

两部门:售房1年内重新购房,个税予以退税优惠

时间:2025-07-07 19:11:01 来源:飞鹰走马网 作者:焦点 阅读:967次

财政部网站9月30日消息,两部财政部、门售税务总局9月30日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政策的房年房公告》。《公告》称,内重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新购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税予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退税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优惠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两部,全部退还已缴纳的门售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房年房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公告》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内重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新购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税予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退税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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