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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08 01:22:44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热点
50万元赔偿 中免公司诉名称仿冒不正当竞争二审宣判现如今,在免税店购物对许多人来说已经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随着网络的发展,免税店购物也不再局限于线下实体店,网络、手机都能够轻松实现我们的购物需求。然而
50万元赔偿 中免公司诉名称仿冒不正当竞争二审宣判
现如今,为自物在免税店购物对许多人来说已经是己中一件稀松平常的事,随着网络的免购发展,免税店购物也不再局限于线下实体店,并没网络、为自物手机都能够轻松实现我们的己中购物需求。然而当前,免购各种不同的并没免税店主体充斥于市场之中,想要体验免税店购物的为自物朋友,在选择免税店时也一定要擦亮双眼,己中不然容易被相似的免购名称、商标误导,并没与自己真正的为自物目标免税店擦肩而过。
近日,己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免税店名称仿冒的免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免公司)认为,被告北京润鸿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润鸿基公司)、香港鸿润达免税国际有限公司(简称鸿润达公司)、杭州英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英泽公司)共同实施了以下侵权行为:1.鸿润达公司授权润鸿基公司运营域名为gdfs.com、gdfs.com.cn的网站,侵害了中免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与域名权;2.润鸿基公司、鸿润达公司运营了八家线下体验店,在店铺门头和店内装潢中,使用了“gdfs”,侵害了中免公司的企业名称权;3.润鸿基公司运营的“GDFS维多利体验店”“GDFS淄博体验店”与英泽公司运营的“GDFS上海爱琴海免税体验店”“GDFS苏州邻瑞广场免税体验店”“GDFS江苏免税体验店”五个微信公众号点击商城主页直接跳转到润鸿基公司、鸿润达公司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使用“GDFS”,同样侵犯了中免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款之规定,故诉至法院。
润鸿基公司、鸿润达公司共同答辩称:第一,被告与中免公司并非同业竞争者;第二,中免公司的英文简称“CDF”“CDFG”并不具备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域名同样不具有一定影响力。
一审法院认为:一、经多年宣传与使用,“CDF”在案涉领域足以与中免公司建立稳定联系,客观上也已享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已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故“CDF”应当作为中免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业企业名称进行保护。二、中免公司两域名均以“cdfg”作为域名主体,自2000年就已注册,经其多年广泛宣传与使用,该域名足以与中免公司建立起稳定联系,客观上也已起到识别、区分经营主体的作用,故cdfg.com.cn系中免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三、润鸿基公司、鸿润达公司在消费群体、盈利模式、经营范围等方面均于中免公司高度重合,故与中免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综上,润鸿基公司、鸿润达公司在经营的微信公众号、网站、门店装潢中突出使用与中免公司企业名称近似的“GDFS”,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具有攀附中免公司商誉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尽管英泽公司仅为进行技术测试,客观上也扩大了中免公司受到的侵权损害,故英泽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就侵权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润鸿基公司与鸿运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官释法
一、cdfg.com.cn是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域名
根据一审查明事实,中免公司英文全称为“China Duty Free Group Co.,Ltd.""CDFG”可以作为中免公司的英文简称,符合惯常称呼与公众认知。且中免公司作为唯一的经国务院授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免税业务的国有专营公司,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域名cdfg.com.cn的主体部分“cdfg”与其英文简称“CDFG”相同,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已与中免公司建立起对应关系,能够起到使消费者识别商标来源的作用,具有一定影响力,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域名。
二、润鸿基公司、鸿润达公司与中免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中,中免公司主要经营实体免税店及线上平台销售进口的海外产品,润鸿基公司、鸿润达公司作为经营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也为海外进口商品。且根据目前网络销售和实体销售并存的情况下,两种销售模式无法区分消费者群体,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经营的产品存在替代关系,润鸿基公司、鸿润达公司具有抢占对方交易机会的可能,故与中免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上诉人的经营行为对被上诉人实际销售份额的影响程度并非判定两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依据。
三、润鸿基公司、鸿润达公司使用的“GDFS”是否与中免公司“CDF”、“CDFG”近似,润鸿基公司、鸿润达公司是否存在故意攀附中免公司商誉的行为
本案中,润鸿基公司、鸿润达公司使用的“GDFS”与中免公司“CDF”、“CDFG”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且根据法院查明事实,润鸿基公司、鸿润达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头像、门店装潢与网站配图的多处,将“GDF”与“S”进行颜色区分,突出显示“GDF”字样,与“CDF”高度近似,足以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故一审法院认定润鸿基公司、鸿润达公司使用的“GDFS”与中免公司“CDF”、“CDFG”高度近似并无不当。润鸿基公司、鸿润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与中免公司简称“CDFG”高度近似的“GDFS”,且在自身不能经营免税业务的同时在宣传中多次使用“免税”字样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具有明显的攀附中免公司商誉的恶意,润鸿基公司、鸿润达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一、润鸿基公司、鸿润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与中免公司企业名称“CDF”“CDFG”相似的名称进行经营、展示、宣传;二、润鸿基公司、鸿润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免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0元,英泽公司在上述款项人民币20000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三、润鸿基公司、鸿润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免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160000元,英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免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3241.13元;四、驳回中免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们会想尽办法使企业越做越好,然而在选择具体的经营方式时,应当避免那些搭便车、恶意竞争等违背商业传统与商业道德的手段,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以及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企业经营应当坚守底线、依法经营,在从事市场竞争中,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味投机取巧、耍小聪明不仅自己的商业之路走不远,也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进而使自身陷入诉讼风险,最终得不偿失。
法官在此提示:经营者应依法合规经营,秉承诚信原则,恪守商业道德,投身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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